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当事人明白书
  发布时间:2009-11-12 08:18:57 打印 字号: | |
  一、诉讼权利。

1、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3、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双方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诉讼义务。

1、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实际办案费、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用以及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出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和误工费等应由当事人承担。

三、诉讼风险。

1、原告起诉立案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的,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其判决(裁定)或败诉的诉讼责任。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不得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向案件承办人说情、请吃、送礼,以及为案件承办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等行为。

五、法官应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如有违犯者,按《法官法》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