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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法院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09-11-13 08:15:31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干警队伍管理,保证有效的工作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和考勤

1、干警休假和请病假、事假均须填写请假条,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2、病、事假二天以下的,由本庭、室、局、队负责人审批;五天以下由分管院长审批,五天以上由政工科报院长审批。

3、庭、室、局、队负责人请病、事假,二天以下由分管院长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4、探亲假、婚假、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分管院长审批。

5、以上各种休假及病假、事假,假期届满后一日是节假日(含双休日),应包括在准假期间内,不得顺延,假满应按时上班。

6、假条存政工科登记,假满上班到政工科登记销假。

7、假期已满,还确有特殊困难或意外情况无法按期上班者,应及时说明情况申请续假,假满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8、一月内事假累计七天以上,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9、上、下班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计旷工一天,迟到或早退超过半小时计旷工半天。

10、每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下同)三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三天以上,从第四天起计日扣发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11、病假一个月以上,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12、请假、旷工情况由所在庭、室、局、队负责人考核,内勤登记,逐月逐人统计填表,每月底报送政工科。应扣发岗位津贴或工资的,由政工科送分管领导审查后通知财务室执行。

13、各庭室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本制度,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放任自流,要切实抓好考勤工作。

14、政工科、监察室、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庭、室、局、队、法庭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休假规定

1、干警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可向政工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工科统筹安排年休假。

2、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从不实行年休假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凡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的,不再享受年体假;毕业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35天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如在当年休假后病、事假超过本条规定的,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三、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