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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法院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13 08:23:1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大本院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加强网站管理,规范平利法院网站信息发布及向上级法院网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站编辑部,负责本院网站信息发布和上级法院网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条  以下内容的文字信息、新闻报道和图片均可在网站发布:

1、上级领导来本院视察、调研活动的信息。

2、上级法院工作指导性文件。

3、本院及上级法院工作总结及工作报告。

3、本院领导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4、案件审判和执行信息。

5、本院干警的理论研究文章、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

6、各部门的重要工作信息。

7、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所发布的信息,应充分考虑新闻性及时性,一般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2日内向网站编辑部提供,重要紧急内容应在当日提供。

第四条  信息的审查

本规定所列信息,按党组分工由各分管领导按以下程序审查后发布:

1、上级领导来本院视察、调研活动的信息,各级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本院领导重要活动及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由办公室审查,特别重要的由院长审查。

2、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信息由承办该案件的部门分管领导审查。

3、队伍建设、先进典型、党建工作信息由政工科领导审查。

4、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信息,由纪检组领导审查。

5、个人理论研究文章、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文章,由撰稿人按规定格式交编辑部审查发布,并实行文责自负。

6、法律文书由各庭报审监庭审查后发布。

7、开庭公告等其他需要的发布的信息,由庭室负责人审查。

8、其他信息由网站编辑部审查发布。

第五条  发布、报送程序

1、信息撰写人参照《陕西法院网编发稿件操作细则(试行)》规范要求,撰写各类信息稿件。

2、打印后按第四条审查权限,报相关领导审签,由领导批示是否在本院网站发布或报送上级法院网。

3、领导签发后,将原稿交编辑部备存,并按《陕西法院网编发稿件操作细则(试行)》规范要求提交电子版,发至投稿信箱plfyw@163.com。

4、编辑部在收到稿件当天将信息在平利法院网上发布或报送。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1、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2、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3、不宜公开的审判秘密及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4、机关内部不宜公开的事务。

5、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的管理事项。

6、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七条  为保证网站信息全面、及时更新,对上网信息来源实行责任制包干。

1、各庭、室、局、队、人民法庭每月至少提供一篇有效上网信息。

2、每位审判员每年至少提供一份法律文书上网。

3、各业务庭须将开庭公告于开庭三日前提交编辑部。

第八条  今后,凡被新华网、人民法院网、法制日报网、陕西法院网采用的稿件,确定为省级以上媒体用稿;被安康中级人民法院网、市政府网站、市政法网采用的稿件,确定为市级新闻媒体用稿;被县政府网站、县政法网、县党建网、平利法院网采用的稿件,确定为县级新闻媒体用稿。参照《平利县人民法院信息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1、《陕西法院网编发稿件操作细则(试行)》

  2、信息宣传领导小组名单及编辑部成员名单

平利县人民法院

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网站编辑部成员名单

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柴兴庆

成员:严凤举、杨西顺、周根龙

   王文科、汪道鹏、康 雁

网站编辑部成员名单:

主 任:汪道鹏

副主任:康 雁

编 辑:黄纯炳、周诚

联系电话:0915-8428450

邮箱:plfyw@163.com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