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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分析
作者:宋璐  发布时间:2009-11-18 09:10:13 打印 字号: | |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民商事案件的增幅较大。为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消化案件,针对受理案件的特点,我院在审判中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化解了大量的矛盾,提高了办案的速度,深受当事人好评,现就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作简要分析。

一、近几年来适用简易程序情况

2005年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商事案件347件,占全年所结民商事案件479件的72.44%2006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商事案件317件,占全年所结民商事案件481件的65.90%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302件,占所结民商事案492件的61.38%200819月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结249件,占所结民商事案393件的63.36%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特点及优势

(一)适用简易程序效率高。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随着各类民商事案件的不断增加,我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行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200520089月份,我院共受理审结婚姻家庭案486件,有382件适用简易程序,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比率为3.671;审结合同纠纷案523件,适用简易程序的378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比率为2.61;审结权属、侵权纠纷案355件,适用简易程序的206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比率为1.381,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我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率较高。同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极大地节约了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

(二)审理期限较短。《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长"。但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答辩、举证、庭审等程序的特定期限限制,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明显小于法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通过统计,2005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的审限平均为45天,2006年平均审限为38天,2007年平均审限为32天,200819月份平均审限为36天,这不仅降低了司法成本,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三)适用简易程序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较多。0507年,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065件,调解和撤诉的708件,调撤率为66.48%,而在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达90%以上。20081-9月份,共审理民商事案件392件,调解和撤诉的198件,调撤率为50.51%,而在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达95%以上。

(四)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广。20081-9月份审结买卖合同案件18件,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借款合同案件39件,适用简易程序36件,占92.30%;建设工程案件5件,适用简易程序2件,占40%;租赁合同案件3件,适用简易程序2件,占66.6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结案3件,全部适用简易程序;人身损害赔偿结案26件,适用简易程序18件,占69.23%。还有合伙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赡养纠纷、劳务纠纷等其它案件60%以上,均适用简易程序。以上数据反映,适用简易程序范围非常广,很多案件均能以简易程序结案,能做到案结事了。

三、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简易程序仍然延用了普通程序的模式。《民诉法》第1431441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适用普通程序某些规定的限制。但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体现出简易程序经济、便捷的特点,从立案、送达、庭审及裁判文书,该简化的都没有简化,仍然延用普通程序模式。

(二)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的某些规定相冲突。《民诉意见》第16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实际审判中公告缺席审理的案件相对其他案件简单的多,庭审中也只是听一方的陈述,而这类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最快也得半年时间,这就与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冲突。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级救济毫无差别。《民诉法》第142条、14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或十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两条规定中,并无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这对于一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简单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如不服一审裁判而上诉,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集体做出处理,这无疑是一种司法成本的浪费,不利于简易程序的推广适用。

四、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做到快立、快结、快审,审理过程中,对程序中应当简化的和可以简化的做到能减则减,当简必简,充分体现出简易程序的特点。

(二)扩大适用范围,缩小两种程序间的冲突。如对一些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在当事人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后,可扩大适用到简易程序范围。

(三)改革简易程序案件的两审终审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这样,在案件审结后,对一些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允许其上诉。如当事人确实对裁判文书不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由原审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或重新指定一名审判员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