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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情况分析
作者:宋璐  发布时间:2009-11-18 09:13:1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仅数量逐年上升,而且类型复杂多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我院审理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人身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原因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瑕疵、人身故意(过失)伤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高空坠物等。由于这类案件导致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所以,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较大,有时甚至激化。在此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1、受案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我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呈上升的趋势,从2006年的46件,增加到2007年的50件,同比上年增加8.7%。200819月份,已受理了35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2、受理案件类型多样性

我院2006年受理人身损害赔偿46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2件,占91.30%;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4件,占8.7%2007年受理人身损害赔偿50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2件,占84%;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3件,占6%;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5件,占10%200819月份受理人身损害赔偿35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8件,占80.01%;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件,占5.71%;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件,占8.57%;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件,占5.7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种类不断增多,从以前单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经发展到现在多种损害赔偿并存。

3、受案标的额呈上升趋势

我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标的额2006年为38万元,2007年为47万元,同比2006年增长13.89%2008年截至到9月份,受理案件的标的额为47.5万元,已超过2007年全年受理案件的标的额。

4、审理的难度大

3年来,我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等类型。这些案件大部分都能进入调解这一环节,但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及适用法律的分歧较大,导致调解率低。我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70%以上,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仅为40%左右。由此也可以看出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审理难度大。

5、调解的作用显著

2006年至20081-9月份我院审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调解案件的比重比较大。2006年调解率占到35.12%2007年调解率为37.61%20081-9月份调解率占到40.59%,三年来调解率平均占审结案件的37.7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解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巨大作用,不但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能使法院能迅速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

(二)现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体系较为混乱。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各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二是其他单行法律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三是国家行政法规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具体制度,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单纯,但是,从上述法律表现形式来看,表现形式繁杂,缺少统一、完整的体系,致使人们很难掌握人身损害赔偿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任何法律的选择都伴随着利益的冲突,法官选择法律,要透过法律的选择,体现出保护重点的不同,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对当事人要公正,二是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司法调解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居中调和下,互谅互让,达成合意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从制度自身来讲,无论从保护私权的角度还是维护诉讼目的而言,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调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调解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