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多。我院近几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日益减少,但反映问题矛盾的尖锐性突出,处理难度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是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因此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应建立起处理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快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
关键词 涉法涉诉 信访工作 问题 成因 长效机制 效率与公正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诉之法律的纷争不断增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逐年上升,群众到市、赴省、上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数量呈上升趋势,并且组织化倾向较为明显,大量的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还严重影响到各级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到社会主义政治稳定,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因此,加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的机制与途径,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常性机制,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也是法院当前亟需谋略的严峻课题之一。
从我院近三年的涉法涉诉信访情况来看,信访人数有逐年下降的趋势。2006年共受理涉法涉诉398人(次),其中涉及民事类132人(次),占总人数的33.93%;刑事类10人(次),占2.57%;执行类的147人(次),占总人数的37.79%。2007年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307人(次),其中涉及民事123人( 次),占总人的40.07%;刑事6人(次),占1.95%;执行178人(次),占57.98%。2008年1——6月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98人(次),其中民事类的33人(次),占总人数的33.67%;刑事1件,占3.03%;执行64件,占65.30%。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正的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
1、主体的广泛性和规模的集群性。从涉法涉诉的对象的身份看,我院涉诉的对象以农民为主,占到涉诉总人数的97.36%,城市拆迁户1.5%,丧失劳动能力等弱势群众占1.14%。从上访规模看,集体访、群体访显著增多。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连,产生集群行为。
2、矛盾的尖锐性和内容的涉法性。从复杂程度看,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次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也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还有相互交织的复杂性矛盾。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我院涉法涉诉信访以城镇规划为内容的占28.43%,农村承包合同占20.36%,社会保障占13.79%,劳资纠纷19.27%,合同纠纷13.72%,其它类纠纷占4.43%。以上涉法涉诉内容均与群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3、活动的组织和行为的对抗性。从组织程度看,通过集资、串连、聚会等形式组织集体上访的现象不断增加。从行为激烈程度看,信访人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的行为时有发生,极少数不法信访分子,为实现其不法目的,煽动利用其他善良信访群众,误导大众,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设立种种障碍给党委、政府施压。就我院情况来看,上访形式仍以单独,个别为主。
就法院而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重点主要体现以下几点;不服法院裁判与执行的信访;到市、赴省和上级领导、党委交办的信访案件;重复访、集体访、上访老户问题;该纠正不纠正、该返还不返还、该赔偿不赔偿等问题;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其他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有瑕疵等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等问题。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不断发生,成因十分繁杂、既有行政、司法方面的问题,也有信访人自身原因,更有其深层次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被访者来看,也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件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在上下同级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政法部门不信任,引发上访。 这种情况占我院来访人数的18.47%。
2,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这种情况占我院来访人数的27.34%。
3,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素质与案件审执原因,导致少数裁判不公以及执行难的问题,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存在的问题,当事人不懂得上诉程序和申诉程序及要求,或者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询问不仔细,倾听不认真,使来访者的问题没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引发当事人上访。这种情况占我院来访人数的18.72%。
4,法制建设与公民素质原因,我国当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不够完善,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适用法律把握不准,就容易出现偏差,政治民主化水平和国民思想道德观念不很高,执法者的法律思维所产生的法律事实与案件当事人惯性思维所产生的客观事实不能完全一致,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及当事人利用各种关系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法院及其执法者面对这样的执法环境。违心违法裁判的案件的问题依然存在,也是引发上访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占我院来访人数的26.65%。
5,处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执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占我院来访人数的8.82%。
(二)从上访者来看,其在认识和实践上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
1、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认定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照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2、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的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较大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3 、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上访申诉。此类案件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唯信访为“大”、为“上”。
三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长效机制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要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欺哄,上访来实现,必须全面,客观,科学地看待和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积极探索各部门自己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长效机制和工作方法。
1、建立案件质量保障体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案件质量和优质的工作作风是执法人员的生命和灵魂。办案质量不高,工作态度不热情,不但影响政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直接损害群众利益,诱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当前涉法上访主要原因有: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办案,甚至越权办案;二是政法机关执法人员办案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采取推诿、拖拉、延误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三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四是执法人员工作态度生硬。因此,必须建立各部门自己行之有效的各种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涉访信访案件的发生。
2、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动态
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的前提。法院的控申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上访的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信访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整理并定期分析,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使得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能够迅速反映,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法院信访接待部门及时与本院其他业务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各部门应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特别是县人大,政法委与县领导小组和县信访局、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四建立案件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群众涉法涉诉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是有一定的道理;有的是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予以解决的;有的是可以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的努力,能够加以解决的;有的是基层单位领导只要加强责任心,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工作不扎实、不到位,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一是坚持院长接待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院长的接访是提高法院形象,体现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院长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院长接访,还便于院长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法院内部工作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于属于法院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施首办责任制,形成全院抓信访的信访工作格局。办理初次信访的人员是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或接待工作,对反应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当场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指明投诉方向。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法院要带案下访,经常派有关部门深入辖区、街道、乡镇、社区了解情况,以便及时发现苗头,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防止因接待空挡而发生越级上访。四是建立反馈和回访制度。对于已经办理和正在办理中的涉法信访案件,应当及时反馈。对已经办结的案件更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
四、建立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
1 、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2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司法或刑事处罚。
3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的实施,对于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逐步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收到惩处,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法院信访工作是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法院信访工作是展示法院及法院干警形象的窗口,我们要不断增强搞好法院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切实保障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