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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作者:黄纯炳  发布时间:2009-11-23 16:17:29 打印 字号: | |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成为中国重大的时代主题。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明确提出:“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更把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在重要位置。那么,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什么?该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呢?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应当具备这样几个特征:

其一,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社会失调和违法行政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职能过宽。在全能政府模式下,国家吞噬了社会,政府压制了市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严重扭曲,社会关系不可能实现和谐。只有政府成为有限政府时,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才能各行其道,相得益彰,社会关系才有可能实现和谐。

其二,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彼此信赖的和谐社会,只能构建在社会诚信基础上。在传统的管理型模式中,虽然我们善意地将政府假定为永恒的守信者,但实践经验却提供了相反的证据,污染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源头经常源于政府失信。有鉴于此,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遵循信赖保护原则的诚信政府。

其三,法治政府应当是阳光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如果暗箱操作,那就不仅因违背程序正当原则而难以赢得普遍认同,还有可能因结果的不公正而引发公众不满。和谐社会需要行政过程保持高度的开放和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共权利滥用的概率,有助于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

其四,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一则应当是一个有着强烈责任意识的政府,谨慎作为,尽量不做不利于社会关系和谐之事;二则应当是一人敢于负责的政府,积极行使职权,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三则应当是一个有能力承担有限法律责任的政府,一旦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能够撤销或者改正行政决定,纠正错误,能够通过行政赔偿等方式弥补公民的权益。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遵循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和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行为,既要符合形式正义又要符合实质正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

没有程序正当,就不可能有“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政府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没有效率的公正,就如同“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一样,严重违背现代政府的价值追求。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诚信在社会信誉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要求更加紧迫,个人信誉是基础,企业信誉是重点,政府信誉是关键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诚守信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

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