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院干警贾根海同志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根据评查案件发现的问题撰写的这篇《对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几点思考》很好。值得全体干警,特别是执行干警认真一读。贾根海同志不仅疏理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看法(有的看法可商讨)。这种工作态度和善于总结工作的做法,全体干警应好好学习,我们应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结合我们的工作,多出这样的文章,指导我们的工作。
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今年第一季度办结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评查。参评的70件执行案中,有34件执行完毕,36件以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36件案件中,2007年以前的积案13件。执行完毕的34件案件中,2007年以前的积案8件。从评查结果看,大部分案件的办案质量基本符合规则要求,较上年有所提高。但反映出来的问题也不容乐观。突出有以下几点:
一、先执行、后立案。此类案件有11件。如王×与方×执行案,原判时间是1996年,但该案直到2008年8月才予立案(从案卷材料看,该案在2004年曾登记收文,但未有立案材料),2004年就启动了执行程序,后来陆续发出三份裁定书,等到正式立案后,在没有新的调查材料的情况下,最后下发了一份终结执行裁定书结案。
二、先中止,后终结。如平利电信公司与王××执行案。2007年12月立案,2008年裁定中止执行,2009年3月在没有任何调查材料的情况下,即裁定终结执行。
三、是否执行完毕,卷内材料不清。如王×与谷×抚养费执行案。该案是以裁定执行完毕结案的,申请人主张07-09年的抚养费给付(每年900元),但最终执行标的只有900元,票据上注明是09年度的,那么07-08年度的是否执行,或申请人是否放弃,卷内没有材料证实。
四、多个案件的执行款由其中一个申请人或案外人领取,且没有授权领款的材料。如被执行人余成兹劳务工资执行案,原审将其分为14个案件并分别下发了法律文书。申请人是分别单独申请执行的,在执行中,将14个案件的执行款交由其中一个申请人出据领回,然后将领款凭据复印13份后分别附在案卷中(14份执行完毕裁定书也是交由一人领取)。
五、结案条件和结案方式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有的裁定终结执行,有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的则裁定退出执行程序。同一个案件,先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接着又裁定终结执行。
六、裁定缺乏事实根据。相当一部分案件,在作出裁定前,没有做细致地调查核实,更没有工作记录,调查笔录等。使裁定书认定的事由成了没有事实根据的纯主观性质。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立案审查把关不严。过去通常的作法就是当事人只要提交一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附上执行申请书,法院即可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尽管执行人员费尽周折,仍然查不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使案件的执行不得不搁置下来。据统计,我院每年有数十个案件因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法查清而形成积案。这是造成执行案件长期积压,执行人员劳而无功,当事人屡屡上访的主要原因。既浪费司法资源,客观上也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职权配置不合理,管理不到位。没有按执行人员业务能力的高低、优劣、强弱进行合理搭配,造成办案质量差异较大,失误不断。加上管理没有完全到位,各办案组各行其是,结果造成结案标准不统一,出了问题不能及时纠正。
三、执行人员厌战思想严重,程序意识淡化。由于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执行人员长期奔波于乡村野外,工作和生活没有规律性,工作强度和辛苦程度不言而喻。长此以往,执行人员不可避免产生一些厌战情绪,程序意识也逐渐淡化,工作中能“少”就“少”,能“简”则“简”,得过且过。相当一部分案件在下裁定前没有详实的调查材料就是明证,这是造成这部分执行案件质量不高的主观原因。
在分析了执行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后,笔者拟就如何加大执行力度,减少执行积案,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工作提出以下思考性建议,仅供参考。
一、要把好立案审查关。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其权利或实现其权利,但能否实现预期利益,其风险责任承担者不是法院,而是预期利益获得者,也就是申请人。《解释》之所以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就是基于利益风险原则而定的。同时,也是调动申请人主动提供执行线索,及时有效地配合执行的必要条件。因此,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但法院有核实的职责)。据此,在审查立案时,可按以下几点进行操作:
1、申请人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不论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都应予以登记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启动立案程序。
2、申请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同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材料可留档存查。
3、申请人表示待后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的,法院应予准许。但不予立案通知书仍应送达。待后提供材料的时间不予限定。
4、申请人既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也不同意撤回申请的,或者拒不签收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书面裁定不予受理,赋予申请人上诉权。
5、立案后,执行人员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时,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实际并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核实的材料与申请人见面,说服申请人书面撤销申请,然后裁定终结执行,如申请人拒不撤销,裁定不予执行,赋予申请人上诉权。
二、与此相配套,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申请执行权,是当事人实现预期利益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交织在一起。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和恶意逃债的现象大量存在,权利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屡屡蒙受损失。导致社会矛盾升级,上访不断,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面对执行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不能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倍感束手无策,而应当有所作为,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有所突破。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新方法,合理引进和借鉴外地法院的成功经验,这对破解我院执行难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案件积压,合理使用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都将是势在必行的。
所谓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简言之,就是对暂不具备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后予以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的执行申请,保留申请执行权,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这样做的好处是:①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凡经登记备案的申请,其权利不因超过执行时效而丧失;②给义务人造成压力。只要具备执行条件,即可立案执行,义务人想逃债也逃不掉;③减少执行积案,减轻执行压力。
符合登记备案的条件和范围以及具体操作方法有如下几点:
1、当事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但提供有其他相关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予以登记,并由申请人在登记表上签名后备案。
2、由当事人的委托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附委托登记备案内容的授权委托书方可登记备案,否则不予登记。
3、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结案后,可予登记,并由申请人在登记表上签名后备案。终结执行裁定书不再交待申请人的再申请权。
4、对以当事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执行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予登记,并由申请人签名后备案。
5、登记备案后重新启动立案执行程序的条件:
①申请人提供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②法院主动发现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重新立案强制执行。
三、优化职权配置,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当前我院执行工作体制实行的是执行局统一领导下的分案工作制。即执行局下设两个办案庭,办案庭又分为多个办案组,加上法警队一个办案组每个办案组配备两名执行人员,集执行、裁决两权于一身。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了各自为阵、各行其是的工作态势,加上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差异较大,难以进行合理搭配,结果造成执行力量薄弱、结案标准不统一、裁定书满天飞(一个案件一分钱都未执行,当事人手中却拿了五六份裁定书)的怪现象,这也是执行案件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执行工作属于司法领域中的高风险职业,建立内部执行监督机制,既是廉洁公正司法的需要。说到底,也是从根本上关心爱护我们的执行人员。因此,对执行工作进行优化职权配置,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改分案制为分权制,形成内部执行监督机制,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执行工作廉洁、公正、高效、统一。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据此,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考虑拟从以下几方面作为切入点:
1、建立裁决合议庭。在不打乱现有局面的情况下,从内部抽调4-5名有审判权的经验丰富的执行员为执行裁决合议庭成员,兼司对执行案件从立案到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裁决的审查、合议和决定权。局长、副局长直接参与合议庭,在合议中进行指导和把关。合议时,由承办人详细汇报案件的进行情况,出示调查材料和查明的事实根据。合议庭在合议时,应着重审查调查材料是否充分和详实,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和有效,执行的依据是否合法,裁定书下达后如何配置执行力量等,包括执行预案的制定,都应在合议庭的职权范围内,参加合议的人员不得是合议案件的承办人,执行裁定的人可以是参加合议的人员。
2、打破现有执行组的固定模式,实行案随人走。即由执行工作局将案件分送给具体承办人,然后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执行过程的需要,给承办人员灵活搭配执行力量。取消法警队的专门执行组,将法警和其他执行力量进行搭配(同时取消法警队的专用帐户)。
3、建立廉政监督卡送达当事人制度。凡立案执行的案件,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其他法律文书时,必须将廉政监督卡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同时执行卷内有相应的送达记录。
四、加强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注重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关心执行人员的疾苦。要针对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以思想教育为抓手,以廉洁司法为突破口,以推进文明执行和谐执行为出发点,不断克服畏难厌战情绪,树立执行工作职业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不断积累和总结执行工作经验。执行队伍要始终把树立正气放在思想教育的首位,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搞好执行工作的自觉性。
在对执行干警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笔者以为,针对执行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工作生活方面在法院财力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物质倾斜。具体做法是:改“暗补”为“明补”。目前我院对执行工作采取的是以案定补,即根据所办案件的数量来确定办案补助的多少。这对执行工作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推动作用。
执行人员下乡办案,首先遇到的是吃住问题,如果这笔费用全由个人支付,不但他们感到这是一个负担,对他们也是不公平的。按照物极必反的道理,当这个负担使人难以承受的时候,他们就会“不可为而为之”,去闯“红线”,屡禁不止的“三同问题”就是明证。笔者考虑,与其这样,还不如将以案定补的“暗补”改为以工作日按月按标准补发给人头的“明补”。即改为“执行津贴”予以发放。比如:按外出工作日每天补助10-15元,按月发放,这样效果是否更好。
本篇调研报告,是在进行部分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所写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研究思考如何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执行工作。里面提出的一些思考性建议,仅是个人的一孔之见,不慎之处,敬望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