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的影响,涉农民事案件也不断攀升,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作好新形式下涉农民事案件审理工作,是一个新课题。本文试着就此问题展开一些探讨,本文认为应从创新工作方法和优化诉讼环境入手,切实作好涉农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关键词:涉农民事案件 创新机制 优化诉讼环境 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的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涉农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为切实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司法政策性文件要求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好金融危机中农民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识,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椐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体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集中体现为案件数量的激增。其中,几类民事案件的增幅远远超过了平均水平。比如,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农案件232615件,同比上升35.81%。2009年1月至5月,这一增长势头更为突出。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疑难复杂类型案件显著增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农民事案件面临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 家电下乡等拉动内需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以及涉农合同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导致"民转刑", 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二、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1、 案件审理前树立三种意识。一是要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的意识,妥善审慎地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依法裁判。二是要树立“维护稳定”的意识,准确把握法院职能的定位,注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三是要树立“审判责任”意识,审理要细致、事实要全面、证据落实要扎实;案件的承办人或审判长要直接面对当事人,解释判决依据,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2、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与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审理涉农案件要坚持四项原则和四种做法,简称“四四机制”。四项原则是指积极贯彻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的原则,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正裁决、解决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加强调查研究原则。 四种做法:一是安排有经验的法官审理涉农案件,确保涉农案件快审、快结。二是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当日排期”对涉及土地紧急耕种事宜的案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可先予调解或先予执行。三是对生活困难的农民起诉的,实行司救济制度,依法减免诉讼费,确保农民依法行使诉权。四是抓住重点,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耕种生产中的障碍。 3、审理后,做好服务延伸工作,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从审理涉农案件中找出矛盾产生的根源和杜绝此类案件发生的途径,从而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乡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辖区党委、政府、村支部、村委会及有关涉农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利用农村赶集、设立固定法律咨询点等方式送法下乡,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加强法制宣传的同时,要注重道德、公德的宣传,切实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农民诚信,环保意识,公德意识,仁爱意识,使广大农民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三、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保障 1、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调解较之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手段具有独特的优势,更易为人民群众接受,能够及时快捷妥善地处理好民间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一是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日常化。思想上要认识到位,每一个人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都要高度重视。成立民调工作领导小组,固定民调指导员,责任到人。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二是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作为民调指导员的法官,要根据自己审理的案件情况,选择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在开庭时邀请自己指导的人民调解员旁听,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三是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个案指导和审查。对于判决人民调解协议无效、变更或撤销的案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详细讲解法院判决的理由,进行个案指导。并定期将生效的裁判文书抄报给调委会及所在的司法局或司法所。四是建立经常性、长期性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与当地的司法局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定期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建立培训档案,指导法官要向人民调解员讲解常用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等。 2、重视诉讼调解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率。要本着“便民、利民、护民”的原则,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在调解主体上,要注重发挥特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在调解程序上,要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答辩、开庭、宣判前的全过程;在调解时间上,要建立了双休日、夜间法庭,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随地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要不拘形式进行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实现了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突破,做到案结诉息。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 1、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要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建立了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时,由院长签发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2、继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要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建设新农村的问题,总结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3、广泛开展法律宣传。选择贴近农民群众、涉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典型案件,通过法官进村、公开审判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民法、婚姻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与新农村建设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