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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委员会工作管理机制的构想
—— 以平利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管理现状为视角
作者:余传甲、陈衍平  发布时间:2009-11-23 16:28:57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委会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其职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讨论案件的质量,因此,加强审委会工作管理,规范审委会工作程序,是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质量的关健。本文笔者通过对我院审委会工作实际情况分析,浅谈对我院审委会今后工作管理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审委会  监督  管理  机制  效率

【正文】:

一、我院审委会工作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我院近年来审委会基本情况折射出,审委会工作管理机制上存在一定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委会组成人员不科学,不合理。我院现行审委会委员主要由院领导、庭、室、局负责人构成,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结构来看,审委会组成人员行政色彩太浓。一些长期在审判一线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或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但行政职务低的优秀审判人员被拒之门外;从任职来看,审委会委员的任职期固定不变,有的一直任职到退休。而且审委会委员不需要经过任何考试、考核,只需由法院提名,人大任命即可。综合来看,审委会的委员没有达到精英化的要求,不能保证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二是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不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第22条规定,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才进入审委会讨论。但一些法官一旦遇到有点疑问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或损害自己的利益,就将案件提交审委会决定,审委会成了法官推卸责任的“避风港”、“挡箭牌”,这种推卸责任,把矛盾、责任上交的思维方式,不仅使审委会穷于应付各种个案的讨论,而且导致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削弱,从而影响法官素质的提高。同时,审委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议庭职能的发挥,一些合议庭法官抱着不管案件讨论的深不深、细不细、透不透,都不影响案件审委会最终决定的心态,这种现象最为突出。还有些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过多过滥,使得审委会负担过重,这样正确处理一个案件所必需的讨论和评议质量就会下降。而且,这也使得审委会无法集中精力研究那些真正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是审委会委员不参与案件直接审理和旁听,对案件案情缺乏了解,讨论的效率不高。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委员一般是听汇报,间接地了解案情,而没有真正参与直接审理和旁听,不能亲自全面、系统阅卷,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法从法庭上直接获得,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无法知晓。一旦主审人汇报带有倾向性,遗漏、隐瞒证据和质证意见,极有可能造成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偏差,引发司法不公正问题。加之每次审委会讨论上会案件时,多半时间承办人员在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原因是审委会委员不知案情,只是通过承办人员的汇报掌握基本案情,不熟悉案情,在讨论发言过程中,你一言,我一语,未能阐明自己的观点,影响案件的定性,即便阐述观点,附和别人意见性大。

四是审委会的运作程序不健全。目前,我院尚未设立审委会的专门办事机构,未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审委会的日常事务,对于召开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准入没有把关。对会期的确定、会前准备、会议的召开、人员出席、列席、问题审议、记录、归档、保密、决议执行等项工作缺乏规范化管理,影响了审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审委会缺乏对审判工作和总结经验的讨论。《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我院工作实际来看,审委会办事机构不够健全、职能还不完善,审委会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对个案的讨论上,缺乏对讨论审判工作的其它问题和审判经验进行总结,在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方面显得不足。

六是审委会委员的审判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审委会作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其决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由此而产生错案,追究责任时难以落实。往往是审委会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实际上是人人不负责。实践中,如果有的案件承办人想偏袒一方当事人,又怕承担责任,有可能将案件推向审判委员会,然后通过带有倾向性的汇报诱导审委会作出对己有利的决定,从而假借集体决定之名推卸自己的责任。

二、审委会工作管理机制的构想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有好的思路、好的办法和好的措施做保障,加强审委会工作管理,也是如此。为了使审委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进一步优化审委会委员组成。优化审委会委员组成,首先应弱化审委会委员的行政色彩,抛弃以行政级别确定审委会委员的做法,真正将德才兼备的优秀审判人员吸纳入审判委员会;其次审委会委员必须由精通业务的审判人员担任以适应日益细化的审判业务要求。在目前《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委员无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补充新委员的方式逐步优化委员的结构并通过建立审委会委员选任制,选拔优秀人才。院党组可通过在对全体审判人员考察的基础上,遴选品行端正、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审判业务娴熟的审判人员作为审委会委员的人选,报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

二是进一步规范普遍个案型向重点集中型转变。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是重大、疑难案件。重大案件一般应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抗诉案件等;疑难案件一般应是新类型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等。审委会一般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一个案件有多个法律适用问题的,只对其中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独任案件一般不进审委会讨论,拿不准的,应首先组成合议庭审理,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对于一些普遍个案不予上会讨论,对重点突出案件集中讨论。

三是进一步实现从偏重研究案件到总结审判经验与个案研究并重。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审判改革的深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客观上要求审委会对共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作用。审委会委员应经常加强调研,把大量的精力用于总结审判经验,探索审判规律,加强对审判工作前瞻性、预测性问题的研究,逐步减少对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是进一步建立审委会管理机制。建立审委会例会制度,设置审议事项“准入”程序和委员“先行阅看”制度。配备专职审委会办事员处理审委会日常工作,承办人员先把案件报告交给办事员,由办事员呈请主管院长审阅,再由院长批阅,由审委会办事员将案情报告提前三天发至各审委会成员。并由办事员安排上会,并做好记录和归档保密等事宜。由办事员把决议结果呈交专职审委会委员签字盖章后交承办人员附卷。

 五是进一步改进从听取案件汇报到主动审案和旁听案件的转变。打破审委会委员对案件的了解全部来自承办人的汇报的传统,让审委会委员亲历案件,部分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每位委员每年至少亲自办理案件五件以上;对可能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组织审委会委员集体旁听;每年组织审委会委员集体观摩庭审五次。通过这些措施,强化审委会的职能,提高审委会委员的司法能力。 

六是进一步实现从对委员管理的随意性到对委员管理规范性的转变。建立考核机制,实行规范管理。制定审委会管理制度,对各审委会委员出席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意见正误等情况都进行考核,将审委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对经过审委会讨论而发生的错案,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错误是因承办法官汇报不全造成的,必须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因审委会委员发表错误意见造成的,追究发表错误意见委员的责任。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黄纯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