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八仙中心人民法庭可以审查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标的额大的经济案由院其他庭审理。案件类型上,离婚、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排除妨碍等数量和比例上都居多数;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合同、赡养案件有逐年减少趋势。2006年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数量上升,且该类型案件双方诉讼当事人往往众多,案情复杂,并易引发上访隐患。从案件的整体数量上来看,有每年略微下降的趋势。
二、八仙人民法庭2009年案件受理情况
2009年,八仙人民法庭新收案件共计80件,其中离婚案件约占40%左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约为15%,其余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物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案件。2009年受理80件案件中,78件由原告到法庭直接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然后由法庭工作人员到县院办理立案统计及登记案号手续。2件在院立案室直接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三、人民法庭立案的积极意义
依据院内关于各人民法庭的管辖规定,八仙人民法庭管辖八仙镇、正阳乡一镇一乡。法庭驻地八仙镇距离平利县城
四、人民法庭立案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大多数农民都不懂法,加之农村地区鲜有可以进行法律咨询的法律服务机构。仅有的乡镇司法所或者农民不知道。因此在打官司前,许多农民都会到法庭咨询有关法律事宜。如何应对群众的咨询和来信来访成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主要是形成以下三个问题。
1、不利于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接受群众的咨询,如果仅仅答复并告知其应该先写诉讼状,然后持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证据到法庭去立案。则群众一般都不满意,都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答复,期望能够从法庭处得到自己能够打赢官司之类肯定的答复。出于这种目的和心思,此时的他们都只说自己的“好”,捡对自己有利的讲,而不说自己的“坏”,有意省去或者回避掉自己的过失。如果法庭工作人员仅仅据此给予其答复,那么等到审理结果出来之时,如有出入,群众轻则对法庭产生误解,重则会引发上诉、上访等事件。而如果法庭工作人员对此不发表意见,部分当事人就开始找寻各种关系,希望从法庭那里得到自己想要的答复,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当纠纷出来时候,开始并不是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给法庭来“打个招呼”,或者将诉状拿到法庭让法庭工作人员看行不行等等。这对于法庭依法办案,保持司法廉洁、坚持公平正义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2、不利于坚持“立审分离”原则。
“立审分离”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加以保障的重要措施。 “立审分离”所强调的“分离”正是为了避免各业务庭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先入为主的介入案件,由此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影响整个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局面的发生。同时,“立审分离”也有利于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保障审判活动的公正,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诉讼活动。
面对群众的咨询,本着坚持“立审分离”的原则,法庭工作人员答复并告知其应该先写诉讼状,然后持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立案。然而,群众的目的就是想打赢官司,再加之缺乏法律知识,总是经意不经意间诉说大量实体方面的情况,法庭工作人员也就不经意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主观偏见。然而,由于八仙法庭只有审判员、书记员各两名,群众再咨询完之后到法庭起诉所立的案子还得经他们审理、记录,这种情形对于对方当事人明显是不利的,也是不符合“立审分离”原则的,有可能危及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3、不利于基层法院对于案件审限的统一管理
如前所述,由于法庭工作人员少,再加之驻地距离县城较远,有的案件在法庭受理之后,不能及时到县院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如此一来就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法庭已经受理某案件,并已调解执行完毕,而此时尚未办理案件立案登记手续,于是出现了结案日期早于立案日期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法庭早已受理某案件,但由于案件棘手或者承办人遗忘,总之未及时到基层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此时县法院如何掌握该案件的审理进程,如何管理该案件的审限?
这两种情形的出现均不利于县法院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不利于法院公平正义形象的树立,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巩固与提升。
五、问题解决的办法及思考
1、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严格执行立案相关法律及规定,坚持“立审分离”原则,依法开展立案工作。
2、深入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改革立案模式,将立案模式从以往的单一被动模式转变为多样主动模式,将立案窗口前移,深入农村、深入社区、深入基层,有效解决辖区面积大一些村子离法庭较远、百姓出行交通不便等实际困难,减轻群众诉累,真正方便群众诉讼。具体做法可以有:一是设立固定立案联络点,在正阳乡定期接受法律咨询、办理立案手续;二是进行巡回立案,对于较为偏远交通不便的村子,法院选派法官以每月不定期的方式进村立案,为百姓提供法律帮助;三是采取预约方式立案,该方式主要针对因特殊情况出行不便的老弱病残等特殊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法官主动联系,上门立案。
3、强化以立案庭为龙头的审判流程监督机制,坚持对收结案情况、案件上诉及二审结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进行统计通报。落实以审监庭为主体的案件质量评查监督机制,以纪检监察为主体的错案追究监督机制,以政工为主体的目标考核机制,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把关的审判质量监督体系。
4、组织落实法制宣传,深入农村、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深入学校,加强普法教育,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认知法律,提高群众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增强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感,促进群众对于人民法院的了解,增进群众对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