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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姓名权 惹来官司判道歉
作者:余传甲  发布时间:2010-01-29 14:27:52 打印 字号: | |

 

 “他们滥用我的姓名办理结婚登记,致我男友误解,以为我有结婚、离婚的婚史,不愿与我结婚,为维护我的名誉,我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我赔礼道歉。这是126平利法院审理一起因滥用姓名引起的姓名权纠纷案中,原告方莉莉(化名)庭审陈述中的一幕。

    20056月份,被告王刚、李文(均为化名)准备登记结婚,因李文全家搬迁,户籍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王刚随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莉莉家)亲戚,称未婚妻户籍登记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想用方莉莉的户口薄和身份证附李文的照片去办理结婚登记。当时方莉莉在外务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儿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把女儿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借给王刚使用。2005624,王刚、李文登记结婚,结婚证上是方莉莉的名字。后方莉莉务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刚、李文两人要求用他们自己真实姓名登记结婚。200595,王刚、李文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又于200598以双方真实姓名重新登记结婚。方莉莉户籍薄上留下了离异字样,引起了男友对其有婚史的误解,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利法院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有关知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并考虑被告假冒原告姓名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立即办理了离婚,停止了侵害,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又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加之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对原告放弃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编后语】本案是平利法院近年来不常见的姓名权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运用现行法律知识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还运用新法知识理论来指导案件审理。虽然《侵权责任法》还未实施,但法官们提前对新法进行了学习运用,从而反应了当代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具备随时学习新知识、拓展新视野、掌握新本领,不断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