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滥用我的姓名办理结婚登记,致我男友误解,以为我有结婚、离婚的婚史,不愿与我结婚,为维护我的名誉,我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我赔礼道歉。”这是
2005年6月份,被告王刚、李文(均为化名)准备登记结婚,因李文全家搬迁,户籍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王刚随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莉莉家)亲戚,称未婚妻户籍登记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想用方莉莉的户口薄和身份证附李文的照片去办理结婚登记。当时方莉莉在外务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儿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把女儿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借给王刚使用。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利法院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有关知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并考虑被告假冒原告姓名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立即办理了离婚,停止了侵害,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又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加之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对原告放弃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编后语】本案是平利法院近年来不常见的姓名权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运用现行法律知识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还运用新法知识理论来指导案件审理。虽然《侵权责任法》还未实施,但法官们提前对新法进行了学习运用,从而反应了当代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具备随时学习新知识、拓展新视野、掌握新本领,不断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