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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安全必出事、雇员致伤获赔偿
作者:黄纯炳  发布时间:2010-04-08 10:23:26 打印 字号: | |

45,平利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建房不注意安全造成雇员受害赔偿案件,最大限度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0091030被告骆某将楼房顶层加盖隔热层一层工程承包给被告唐某,并签订了承建协议书。同年11月底,被告唐某雇用原告姚某做木工,并口头达成协议,以每平方米25元的工价让其支模板。同年124日上午10时许,在未检查安全的情况下,原告姚某在做工时手扶横杆断裂并从楼顶摔下受伤,被告唐某随及将其送往平利县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448.08元,由于伤情严重,同日转往安康市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225日出院,期间共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13164.47元,被告唐某垫付7500元,交通费200元,并在医院护理5天和给付伙食费100元。安康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情况及医嘱记载:“卧床休息2个月,一年后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同年1228日经陕西省安康市永衡法医司法鉴定,原告姚某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5664.47元,交通费396元,鉴定费900元。

主审法官深入开展案件调解工作,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唐某、骆某赔偿原告姚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补助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9000元,由被告唐某给付18000元。由被告骆某给付1000元(已当庭履行),原告姚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平利法院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的做法,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和群众的好评。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余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