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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猜疑夺人命,判处刑罚十二年
作者:李安楠  发布时间:2010-05-14 10:55:37 打印 字号: | |

513,平利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罗冰(化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91028,平利县城关镇大药妇村一组村民辛安(化名)与被告人罗冰到本村的山上砍柴,砍柴的过程中,被告人罗冰无端猜疑辛安要害他,在回家途中,趁辛安不备,用木棒猛击辛安后脑,将其打倒在地,然后用砍柴的弯刀在辛安的脖子上砍了两刀,致辛安当场死亡。案发后,罗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获知近一年来罗冰的精神不正常,后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罗冰患有精神分裂症,负部分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为被告人罗冰指定了辩护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冰无端猜疑被害人辛安要害他,用木棒击打被害人的后脑,用弯刀砍被害人的脖子,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负部分刑事责任,且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余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