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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作祟贪便宜被罚,法官诉前剖析责任促和谐
作者:段太双  发布时间:2010-06-01 10:48:17 打印 字号: | |

201061,平利县法院立案调解了一起发放假长途运输牌照营运,致双方当事人受罚的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0120,原告夏峰(化名)系陕G05410客车所有人与用车人李永(化名)预约到浙江省玉环县接客,随后即到被告安康市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化名)进行客货运行车路登记。经核准,该公司同意收取一定费用后发放省际包车车牌照。领取牌照后原告雇请二名驾驶员从平利驶往浙江省玉环县接客,201012221当车路经台州玉环县境接受该县运输管理所检查时发现,原告所持包车牌“陕运包字0015232号”系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该所于2010129以原告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原告作出处以20000元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交纳罚款后于当月31日返回平利。201124,平利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以原告脱班罚款1500元。因被告发放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近4万元。事发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被告推向法庭。

平利法院立案调解室接到材料后将被告代表人通知到庭,经法官的法律宣讲,分析其过错责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其认识到明知其无资质发放长途运输牌照营运,却抱侥幸心理为之,不仅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也给原告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教训惨重。后被告主动请立案法官给原告做工作调解并愿意承担此次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认错态度十分感动,同时也自觉的检讨了自己贪小便宜而失大利的教训而自愿承当一部分责任。最终,被告当场一次性给付损失赔偿款,原告自愿撤诉的和谐氛围下落下帷幕。

本案纠纷通过法官诉前释法明晰,倾注中立公正为民解忧,剖析案情,分析双方过错责任,致双方当事人避免一场诉讼纠纷,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余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