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芳之父与张海成之母系同袍兄妹,李、张系姑表兄妹关系,二人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张海成计较李明芳与其他男性接触,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随李明芳向平利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平利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芳与张海成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李明芳与张海成的婚姻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明芳与张海成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