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仲裁、诉讼合同纠纷案,该案虽然是判决结案,但在判决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冰释前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立即履行,使这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的原告是陕西红叶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平利县城关镇三河村的村民李杰(化名),因被告李杰在繁峙县平型关磁选矿井下从事爆破作业时受伤致使双眼残疾,故其父为儿子李杰的工伤赔偿事宜找原告并于2008年3月1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代理费壹万元,被告之父当时交纳代理费壹千元,余款随后交纳。3月19日李杰与原告职员王华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之后,原告职员王华以李杰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委托代理事务。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原告垫付了800元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2008年4月14日,李杰与矿上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向繁峙县法院撤诉。后被告未依合同给付原告尚欠代理费9000元及调查费800元遂成讼。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原告职员王华与被告李杰有亲戚关系,被告因仲裁裁决未达到预期赔偿金额认为到法院打官司未必会有理想的结果就于矿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因此认为不应再给原告代理费,而原告认为事已至此只有经法院处理才会让被告明白事情的是非曲直。民二庭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多次调解未能消除彼此的隔阂,原告认为被告从思想根源上未转变自己错误想法,而被告则坚持原告使自己未达到预期目的,就不应再给付代理费,承办法官穷尽了一切办法,终究未能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宣判后,承办法官始终觉得心里有个疙瘩,一是案结事未了,但最关键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走访时知道了被告家近年来的变故:先是被告妻子遭遇交通事故,后是被告在矿山遭遇损害,而近期被告的妻子因患淋巴癌而住院治疗,一连串的变故,使得被告家生活非常艰难。宣判后,承办法官将这些情况再次告知原告方,被告也意识到自已不懂法并不能免除自已的法律责任,请求法官给原告做工作,让自己少给点代理费。看到被告求助的目光,法官考虑案件尽管已宣判,再做调解工作也是合法的,况且双方有亲戚关系,通过再调解说不定双方会消除隔阂,重新往来。于是,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原告,说明被告的具体困难,让被告主动的道歉,原告最终谅解了被告,同意被告只给付部分代理费,放弃申请执行其他金额的权利,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在处理本案时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不放弃任何调解的机会,进一步延升服务,力促案结事好,这也是学习陈燕萍工作方法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