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校园伤害案。其中,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值得反思。家长把小学生交给了学校,通常认为“监护转移”:在学校临时监护时段,产生问题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监护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学校一般不能成为学生监护人。实践中,学生被送进学校、处于学校看管之中,似乎也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法律责任上看,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学校。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学校一般属于义务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性质上是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而不可能要求此种义务教育学校对在校园内或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否则,对学校、对国家都不利。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在学生受到意外事故时可以使受害学生得到及时救助,弥补受害方损失,充分保护学生及学校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通过保险,建立一种转嫁风险的机制,虽不能减少与预防校园伤害发生,但可以解决某些实际困难,避免出现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