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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进学校”、公平原则解纠纷
作者:宋璐、邹熹  发布时间:2010-06-28 10:28:48 打印 字号: | |

621,平利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起困扰学校、学生及家长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009923中午11时许,原告肖某在体育课上跑步时不慎摔倒,导致其鼻骨骨折,且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校方进行赔偿,而学校认为此次事故是因为原告自身协调性的原因导致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商议无果后遂诉诸本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该案的主审法官并未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一方面耐心地向原告父母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使其自愿在可以承担的范围内放弃部分标的。另一方面,法官又多次携卷“进学校”,积极地做校方工作,让其了解适用公平原则的意义并引导其设身处地的为受害方想一想。通过法官反复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顺利调解,在事故发生的学校、学生及家长中引起了一定反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校园伤害案。其中,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值得反思。家长把小学生交给了学校,通常认为“监护转移”:在学校临时监护时段,产生问题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监护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学校一般不能成为学生监护人。实践中,学生被送进学校、处于学校看管之中,似乎也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法律责任上看,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学校。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学校一般属于义务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性质上是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而不可能要求此种义务教育学校对在校园内或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否则,对学校、对国家都不利。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在学生受到意外事故时可以使受害学生得到及时救助,弥补受害方损失,充分保护学生及学校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通过保险,建立一种转嫁风险的机制,虽不能减少与预防校园伤害发生,但可以解决某些实际困难,避免出现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苦处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余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