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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间为小事动刀伤人 校方疏于管理亦应担责
作者:周开义  发布时间:2010-07-05 09:28:53 打印 字号: | |

同学间为小事发生争执,在校园内动刀致人伤残,引发一起故意伤害健康权纠纷案。近日,平利法院大贵法庭受理此案后,多方联动,成功调解结案。

原、被告属一中学同班学生。2009127日中午,双方为索要瓜子发生争持, 8日早六时五十分左右,被告进教室后,将原告撞了一下,双方为此发生吵骂,后原告用凳子抵住被告,被告即从衣服内拿出7日晚从校外带进的菜刀将原告左脸砍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遂将被告及学校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9986元。

本院受理后,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即给二被告做庭前调解工作,二被告因承担责任的比例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本院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中对学校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校园伤害案件学校的责任也做出了规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并参照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虽然学校管理制度较健全,但制度落实有漏洞,致被告将刀具自校外带进,校方存在管理过失。

庭审结束后,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指出,原告在本起案件中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方当庭承认,并主动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其5000元即可。承办法官立即将二被告叫出,并让该校校长到庭,就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赔付能力做出诠释,最终二被告协商一致,由致伤人给付3000元,中学给付2000元。

考虑到中学所在地域的特殊性及校园案件屡发的现状,合议庭将学校的赔偿责任酌定为补充赔偿责任。做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满意,也维护了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余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