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权力。一方面,它是带行政性质的强制行为的实施权。另一方面,它是带司法权性质的决定实施某种强制行为程序的裁决权。在我国现行的宪法、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框架下,把民事执行权放在法院是毋庸讨论的现实。但审判、执行一体化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何在法院内部优化配置民事执行权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从机构设置和流程上入手安排是最容易实现的,但是这种安排必须从当地法院的实际情况出发。
一、区分基本院情
我院是23万人口的山区县级法院。法官是典型西北乡村法官。一年的新收执行案件在100件左右,最大执行标的为100来万元,大部分案件执行标的在几万、几千元甚至几百元之间。全院在职干警64人,执行局全体人员8人,其中有审判职称的4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机构分得过细,可能会出现机构比人还多。流程过细,可能会出现多个流程还是一人来完成的局面,而失去分段执行的意义。
二、分权制衡的尝试
(一)执行机构平行设置,裁决事项交叉审查,案件责任一包到底。在执行局的统一管理下,以庭为办案单位,设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两庭职责对等。每个庭对分配来的案件从接收到结案负责到底。在执行过程中,一个庭的案件需要作出裁决的,必须将案卷材料交由另一个庭审查并作出裁决。案件承办人可以参与另一个庭组成的合议庭,但不能担任审判长,这样既保留了法院传统办案主体模式,又保证了强制措施的裁决和实施相分离的要求,避免在改革中造成混乱。
(二)提高效率,分段实施,集中执行。“执行难”的核心问题,就是案件执行效率低,实际到位率低,执行周期长,而引发涉案上访等社会问题,把执行工作分成:①查找被执行人财产;②冻、扣、划等强制措施;③扣押物变现作价变卖和拍卖;④执行款物的兑付等多个阶段。在每个阶段把多个相关案件集中在一起,由一个办案组批复完成,避免一案一查等而耗财费力费时。
三、发展方向和要求
要破除“执行难”,就是要改革现行执行体制中存在的掣肘、脱节和易滋生司法腐败的问题。分工细化,制约机构齐全独立是改革的方向。人员到岗、装备到位,经费充裕是改革的基础和保障,否则一切变革都是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