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有位名人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做人要厚道,做法官要有良知”。何谓良知,良知即良心,指内心对是非、善恶的正确认识,特别是跟自己的行为有关的。良知,是人的一种天赋的道德观念,是生而知之的优良之知,就是孟子所说的:“人所以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其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力的行使者,法官的良知,是一种有别于社会大众的优良之知,是以职业道德为基础,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官的一种丰富的学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神圣的职业责任心,是法官的一种内心信念和道德准则,是其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的公正善良之心。
法官的良知到底从何而来?
一、良知来源于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于法官来说,信仰尤为重要。西方国家法官的良知更多是从宗教中产生的。我国法官是唯物主义者,应该信仰什么?
二、良知来源于品性。
对法官来说,品性尤为重要。培根说过:“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因此,必须保证录用那些具有丰富的学识、善良、谨慎、中庸、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富有同情心、洞明世事、淡泊名利、慎言慎行、甘愿寂寞、深居简出的人作为法官。《新约·路加福音》中说过:“好树不结坏果子,坏树也不结好果子。”如果任命了一个心术不正的人做法官,将会出现柏拉图所说的:“如果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法官去执行那些制定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的结果。因此,法官都应有一颗金子般的心。”法官的业务水平有欠缺,可以通过学习来弥补,但法官的良知出了问题,就会成为司法的毒瘤。肖扬院长说过:“法官应该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如果一个法官离开了个人良知,就丧失了当法官的基本资格,人民也不会相信他能够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法律本身具有的各种局限性告诉我们,法律本身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而即使相对周密、严格的法律制度,最终都得需要人来执行。因此,法官的良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过程的最终结果和司法是否公正。
三、良知来源于学习。
加强司法良知教育学习,提高法官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家族美德,进而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促进法官提高思想境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献身司法事业,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意识,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建立法官特有的良知。法官有了良知,胸怀才能坦坦荡荡,才能依法、依理、依情地作出公正裁判。
四、良知来源于廉政建设制度。
要把司法良知与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司法良知的“自律”与制度的“他律”有机的结合起来,把“五个严禁”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制度作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底线和追求,塑造法官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圣经》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时代呼唤着具有高超法律技术的人才,更要求他们具有高尚的道德良知,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法官的良知和能力,只有强化法官司法良知的基本素质,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康德说过:“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憾。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宁静致远,静能生慧,法官的职业决定了法官要甘于寂寞、远离尘嚣、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