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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解纠纷 优势证据获支持
作者:周开义  发布时间:2010-09-20 14:57:2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平利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发挥能动司法,利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颜艳和被告汪燕(均为化名)系婆媳关系。2009925日晚12,被告汪燕在原告颜艳家与其发生斗殴,原告报警,平利县大贵派出所出警制止见双方无伤后撤离。后原、被告再次发生冲突,原告于1154分再次报警,平利县大贵派出所出警发现双方正在争吵,且均有伤痕,原告手指受伤流血较多。原告因伤到平利县大贵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2、右手拇指末节缺失;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于2009106出院,实际住院11天,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2434.2元。2009930经陕西安康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手拇指末节缺失构成七级伤残,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其伤残鉴定是在住院期间所作,在住院期间受伤部位未完全治愈,身体功能尚处于恢复阶段,此时所做的鉴定未考虑治愈后的情况及受伤部位功能恢复指数。显然与实际伤残等级有出入。出于以上理由,本院驳回了被告索要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的请求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直接证据证实被告对其实施了伤害,仅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受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本着查清事实,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意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调查,并查证原、被告双方于当晚确实发生了斗殴。结合原、被告的年龄及体质情况,原告之伤应属互殴中被被告所致。综合原告的证据,本院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被告对其实施了伤害。因双方属互殴,原告虽受伤但亦应负部分责任。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等共计3826.7元,由原、被告双方三七分担。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余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