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谭某在包工头朱某处打工,年底结账时朱某尚欠谭某工资500元,谭某要求朱某向他出具欠条,被朱某拒绝,事后谭某向朱某索要工资时,朱某却不予承认,二人因此发生争执,谭某即怀恨在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谭某犯罪后长期潜逃,对被害人的损失亦未予赔偿,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谭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但本案是因被害人朱某恶意拖欠谭某的劳务工资引发矛盾而导致的,朱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过错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