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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诚信惹祸端 无视国法被判刑
作者:邓小健、李安楠  发布时间:2010-10-12 14:35:05 打印 字号: | |

2010108,平利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被判令赔偿三名被害人各项损失费用4万余元,而本案被害人之一朱某也因其自身具有过错,自负部分民事责任。

2005年谭某在包工头朱某处打工,年底结账时朱某尚欠谭某工资500元,谭某要求朱某向他出具欠条,被朱某拒绝,事后谭某向朱某索要工资时,朱某却不予承认,二人因此发生争执,谭某即怀恨在心。2006129(农历正月初一)凌晨3时许,谭某携带斧子、匕首、香、表、鞭炮等物品到朱某家院坝,点燃香、表后,又燃放鞭炮,接着又对朱某一家进行诅咒,朱某出来阻止时,谭某用斧子砍伤朱某,后又用斧子将朱某之子砍伤,用匕首将朱某之妻戳伤后潜逃。被害人朱某之伤经鉴定为轻伤、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谭某犯罪后长期潜逃,对被害人的损失亦未予赔偿,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谭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但本案是因被害人朱某恶意拖欠谭某的劳务工资引发矛盾而导致的,朱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过错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余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