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在新形势下,行政案件是否千篇一律的死板硬套的按照行诉法的规定开庭判决呢?笔者认为,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行政案件的审理也需要墨迹思路,改变审理模式,适用和谐审理即协调结案。
我审理的两起行政案件,通过协调和谐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我感触很大。一是2009年6月,原告何某诉被告某行政机关不服行政征收一案,原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态度不满和对计算征收运输管理费有误而起诉,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后,被告行政机关很反感,即不出庭,也不积极应诉。我主动约行政机关负责人座谈勾通,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审判工作加深了理解,并把原告的起诉的意图转告了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机关理解基础上,又约定原告与行政机关负责人见面座谈协调。在座谈时把握时机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错在哪里,在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如何注意,行政机关也容易接受。原告作为被管理者,应该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在双方谅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向原告承认了自己属下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今后应多加强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当庭撤回起诉,使一起行政案件和谐结案。另一起行政案件是原告某行政机关诉被告杨某房屋拆迁一案,因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本院不予受理。为了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应行政机关邀请,到拆迁现场,实地勘查了解情况,并邀请被拆迁人的亲属,村组干部,投资商及双方当事人座谈协调。讲明行政机关不能作为拆迁主体的法律依据,被拆迁人拒不拆迁的法律后果,使一起拖了一年之久的房屋拆迁案仅用了一天时间(案外)协调解决。使行政机关满意,当事人满意,外商投资者也满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上述两起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使我体会到不仅民事案适用调解,行政案件也可以调解和谐结案。行政案件协调解决,一是缩短审理周期,快速结案,节约成本;二是促进行政机关提高 行政执法水平;三是化解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四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本质;五是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司法保障,也显示了为大局服务的具体体现。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应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案件的和解模式,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法官的职责。因此,要做一名优秀的法官,首先要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社会知识,提高我们的理论业务水平,才能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第二,要了解民意,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意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调解。第三,要与行政机关多沟通,要找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倾心交谈,指出存在的问题,使行政机关容易接受改正,有利于协调和促进依法行政。第四,要依靠党的领导、政府支持和积极邀请人民代表参与,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第五,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协调处理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疑难程度,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亲属、朋友参与,取得他们信任。第六,用创新的精神不断丰富调解内涵。面对当前极其严峻复杂的社会形势和审判任务,结合行政案件特点,行政案件的调解势在必行。然而,仅凭承办人单一法官的协调已不足以应对行政争议矛盾的变化,必须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框架内,创造性地开展协调工作。必要时换人协调或者变换主持人,有利于减缓当事人的对抗心理,不同方法,不同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促使行政争议和谐解决。此外,要充分发挥和利用人民陪审员作用,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调解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谐执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