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国家钱财不可贪、获刑悔恨已晚矣
作者:邓小健、郝育  发布时间:2010-11-16 09:03:26 打印 字号: | |

20101112,平利法院宣判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柯某、丁某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平利县供水公司于2008214开工建设某集镇供水工程,公司经理柯某安排公司纪检员丁某具体负责管理。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供水公司与袁某签订“背皮”的工程承建合同,将该工程大包给袁某,实际此工程的原材料采购、民工工资结算全部由丁某在公司财务借款负责支付,袁某只负责民工做工和一些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供水公司每月给其支付工资。工程完工后,丁某依据管理工程的支出条据和费用记载,整理了一份详细的支出清单,该工程总花费为31.91万元,丁某将该清单给柯某审核,柯某看后授意丁某要将一些费用在该项工程中解决掉,后又安排公司副经理覃某对该工程按丁某提供的有关数据以大包价格进行决算。后覃某依照柯某的意图做出新的工程决算表,工程总花费42、49万元,覃某将决算表拿给柯某审核,经柯某同意后,2009423丁某根据决算表以袁某的名义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发票,合计金额42.49万元(其中含税款1、57万元)。同年427,经柯某签字同意列支后,丁某在公司财务上做了报账处理。

被告人柯某、丁某在集镇供水工程中,通过加大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方式,共虚报工程支出款9.01万元。除用于公务支出外,柯某将其中1、7万元据为己有;经柯某授意,丁某将其中1、86万元据为己有。二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退缴了全部赃款。

柯某、丁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建设集镇供水工程中采取虚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手段,从国家财务骗取钱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柯某贪污所得1、7万元,丁某对此不知情,无共同犯罪之意图,丁某对此笔贪污款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丁某贪污所得1.86万元,是在柯某的决定、授意下据为己有,是二人共同商议的结果,系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综合全案情况,故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余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