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产品质量致人损害案件,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0年7月7日晚,12岁的陈阳(化名)在父亲陈某烧烤摊帮忙给客人取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四溅而起的瓶渣击中了陈阳的左眼,造成陈阳左眼球破裂伤,构成了10级伤残。屋漏偏遇连阴雨,陈某一家均为农民,进城谋生本想改变一家的生活,但本起意外伤害不仅对孩子的心理及生理带来了创伤,更让这个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万般无奈之下,陈某只有起诉至本院。
本案受理后,平利县法院民一庭法官考虑到本案是普通的消费者与国家的大型企业某啤酒厂之间的纠纷,为确保案件公正、顺畅的审理,民一庭的办案人员在2011年春节前,顶风冒雪,驱车千里将起诉书及开庭传票送到了该啤酒厂,并与啤酒厂的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全方位了解案情。
庭审中,一方面原告监护人缺少法律常识,未将关键性证据爆炸的酒瓶妥善保存,致使其赔偿主张难以得到有力证据的支持。另一方面当晚出事后陈某即被送往平利县中医院治疗,因技术原因于第二天转安康市中心医院救治,但该院无设备,当天转西京医院治疗。虽证据与证据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在法律层面难以获得支持的前提下,承办法官根据本案事实,从保护、关爱儿童的角度广泛同厂方进行沟通,得到了厂方的理解和同情,最后双方在融洽的气氛下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厂方表示在一个月内将赔偿款5.9万元交于法院。
本案的调解处理不仅体现了平利县法院强化能动司法,积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更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在日常工作中的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