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交通事故起纠纷 调解结案促和谐
作者:李强、吴泓钧  发布时间:2011-04-20 14:42:14 打印 字号: | |

    4月15日平利县法院老县法庭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6000元。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0元。

    2010年10月17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陕EF8323号低速货车,由安康城区驶往平利途中,行驶至308省道68KM 900M处与相对方向原告王某驾驶的陕G29629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左臂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陈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当天王某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肱骨外科颈骨折;2、闭合性胸部损伤:右3—7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原告共住院30天,于2010年11月16日出院,原告治伤共花医疗费25586.22元,2010年11月22日,原告王某的伤情经陕西安康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车祸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被告陈某于2010年4月12日为肇事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1年3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老县法庭受理该案后,向第三人及被告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希望他们能够替伤者着想,换位思考,及时对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