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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法院首次引入“人民陪审团”审理案件
作者:李安楠\文 夏晓鹏\图  发布时间:2011-05-26 08:54:54 打印 字号: | |
  • 人民陪审团合议
  • 指认证据

    2011年5月25日,平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永(化名)抢夺一案,并首次试行“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

    2010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吴永在平利县城关镇小什字处抢夺被害人汪兰(化名)手包一个,包内现金248元;同年12月29日22时许,在平利县城关镇大什字抢夺被害人孙丽(化名)女士挎包一个,包内现金2495余元;2011年1月3日20时在平利县城关镇民主巷抢夺被害人汪萌(化名)女士挎包一个,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包内有现金535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396元)等物品。

    在审理该案时,平利法院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选九位成员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并指定一名主持人负责组织陪审团成员参加庭审、主持评议、归纳意见。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陪审团经过讨论以7票对2票形成“被告人吴永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评议意见,合议庭评议时采纳了陪审团的评议意见,当庭予以宣判。

    由于本案在县城区域影响较大,旁听席座无虚席,参与庭审的群众在庭审结束后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化、大众化,让人民群众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可以加强大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实现司法民主的新举措。

    自陕西省高院确定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以来,平利法院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团的组成具有开放性、临时性、随机性的特点,能够有效的避免人情、关系、权利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保障司法公正和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通过此次“人民陪审团”的成功引入,平利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