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与被告胡某(男)自由恋爱后结为夫妇,并有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女儿,婚后由于性格、家庭因素等原因,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冷淡。为此,女方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汽车折价款和共同偿还外债16.5万元。女方认为房产证登记时间是在婚后且在男方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外债虽然是欠亲戚的,但条据有夫妻两人共同签的名,说明债务存在,理应偿还。男方认为房屋是先建造后办的证,建房时双方未结婚,是其父母出资,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男方父母也在庭审时态度强硬,致使矛盾升级,双方关系一度剑拔弩张。在长达五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始终耐心的为双方讲解法律知识和平息当事人的情绪。由于双方的争议过大,合议庭当庭未立即主持调解,而是给双方一周时间考虑,咨询相关法律规定。事后,法官根据查证的事实,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父母为购房出资这一不容歪曲的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针对房产和汽车进行了合理估价,扣除男方父母应得的份额基础上,对其双方共同财产及外债进行分割,取得了双方当事人及父母的认同。同时积极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心理疏导。通过说事实、摆证据,释法理、讲亲情,使得男女双方反省了各自在共同生活中的欠缺,想起对方的优点,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了财产分割手续。
通过调解本起案件,当事人及其父母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处理都感到非常满意,对法官认真、耐心、细致的工作也由衷感叹:“你们的工作不仅使我们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也感觉到了法律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