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平利法院执行一债权纠纷案中,在平利县老县镇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下,仅用7天时间执结,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申请执行人何鑫(化名,原告)与被执行人彭芳(化名,被告)债权纠纷于2009年11月24日诉至平利县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被告)偿还建房款40000元,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被告)给付申请执行人(原告)建房欠款40000元,从2010年4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执行人(被告)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给付申请执行人建房欠款,何鑫于2011年5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6月1日依法向彭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于6月7日前给付建房欠款4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诉讼和执行费用。彭芳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以家庭困难无力偿还其债务为由到老县镇镇政府闹事,法院领导得知情况高度重视要求执行法官想为当事人之所想,谋当事人之所求,办当事人之所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忌就案办案,孤立办案。
6月7日承办法官专程来到老县镇政府,首先向镇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介绍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又邀请党委、人大、政府相关领导和双方当事人执行座谈会,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说明请求和理由,执行法官将法、情、理、礼、利融于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法律所屈服,承认错误,愿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座谈也得知被执行人中年丧夫且去年儿子车祸致残身体在家疗养,申请执行人被被执行人家庭环境所感动主动放弃利息主张,被执行人再次被法官敬业精神和申请执行人行动所打动,通过赊、借、贷多途径凑齐40000元,当庭履行完毕,握手言和,皆大欢喜。本案划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