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7日,平利县人民法院八仙中心人民法庭通过审后释法,在庭审结束后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取得良好效果。
2010年11月26日,原告夏某随被告刘某给其承包的被告王某新建房屋进行处理屋顶工程,被告刘某与原告夏某约定,每天支付原告夏某70元工资。2010年11月27日凌晨4时左右,原告夏某在施工时被升降机摆动的钢丝绳打在身上,原告为自救,右手抓住钢丝绳时,被钢丝绳带进滑轮,造成右手受伤。后经水电三局职工医院诊断为:右手挤压伤,1、右环指中末节毁损伤;2、右小指近节闭合性骨折;3、右中环指开放性血管神经损伤;4、右中指、小指部分皮肤缺损。住院23天,花医疗费8604.20元。2011年3月7日,原告夏某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右手环指第二节以远缺失,伤残等级属九级。2)右小指指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伤残等级属九级。2011年3月3日,原告夏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518.1元。
案件受理后,本案的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本案系灾民建房中产生的纠纷,而此类案件极难调解。针对此类情况办案人员从诉前、庭审中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因为原告夏某、被告王某一致没有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责任,使得调解陷入僵局。庭审后,办案法官通过侵权责任法的释法以及类似案件的讲解,终于让原、被告均明白了安全的重要性,明白了此案件自己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和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该案最终达成了调解。而该案的调解也为此类案件的调解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那就是法官要充分运用释名权,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