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曾某某、范某、马某某债权纠纷一案,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根据(2010)平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曾某某、范某、马某某所有的位于平利县大贵镇淑河阴坡的石料加工机械,经委托评估后于
在整个拍卖会现场,竞买人表现积极、踊跃,经过激烈多轮的叫价加价,最终该标的由118号竞买人以82.6万元的出价成功竞得,该拍卖物成功落槌,顺利成交,并当场填写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目前,该拍品涉及的后续工作正在紧张运作中。震慑了一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高速运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