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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莫饮一杯酒,醉驾领刑终生悔
——平利县首例“醉驾”案宣判
作者:李安楠\文 夏晓鹏\图  发布时间:2011-08-03 11:06:46 打印 字号: | |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被告人寇平(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83,平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寇平成为平利县“醉驾”领刑第一人。

2011623下午,寇平领取结婚证后,邀请朋友在平利县城关镇东二路“豆花鱼庄”喝酒庆祝,寇平当时喝啤酒两瓶及少量白酒。饭后,寇平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乘二人行至平利县城关镇东四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对寇平进行酒精测试并采集了血样,后经安康市中心医院对血样进行检验,寇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远远超出80mg/100ml的醉酒驾车标准。

公诉机关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寇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寇平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又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到被告人寇平新婚不久,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庭审过程中,寇平也是悔恨万分,本来是值得终身纪念的喜庆日子,却因为醉酒驾驶,给自己抹上了伴随一生的污点。

编者语:醉驾入刑,经过媒体广泛宣传,可以说路人皆知,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一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抓;二是规则意识淡漠,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对自己、家人以及对有可能伤害的人造成严重影响。希望通过此案,让人们引以为戒。切莫贪杯酒后驾车,若锒铛入狱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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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