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起立,现在宣判:被告人寇平(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寇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寇平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又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到被告人寇平新婚不久,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庭审过程中,寇平也是悔恨万分,本来是值得终身纪念的喜庆日子,却因为醉酒驾驶,给自己抹上了伴随一生的污点。
编者语:醉驾入刑,经过媒体广泛宣传,可以说路人皆知,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一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抓;二是规则意识淡漠,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对自己、家人以及对有可能伤害的人造成严重影响。希望通过此案,让人们引以为戒。切莫贪杯酒后驾车,若锒铛入狱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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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