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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作者:王得举  发布时间:2011-08-24 10:45:07 打印 字号: | |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疏导,以社会公序良俗说服教育,促使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诉前调解是指除案件在 法院诉讼调解以外的一切调解,它不仅具有高效、便捷、灵活特点,而且能极大缓解法院审判和执行压力,更能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同时还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诉累,减少缠诉缠访,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平利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诉前调解工作,成立了诉前调解中心,卓有成效的开展了各项项工作。本文拟就当前实践中探索的诉前调解机制的规范与完善作一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 诉前调解程序的启动  

1、诉前调解发生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申请的。

2、案件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之前, 对于符合诉前调解的,经立案审查人员劝导释明诉前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当事人同意接受诉前先行调解的。

3、案件立案后或进入审理阶段,法院认为有必要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组织调解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且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二、诉前调解组织

我县当前诉前调解组织主要是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和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已构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诉前调解受理范围

   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租赁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 消费者权益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借贷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其他与地缘、人缘有密切关系的纠纷。
  
四、诉前调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我认为诉前调解应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基础。一是体现在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尊重当事人选择权;二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救济途径选自愿。三是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

2、开放性原则。

   首先是诉前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可以由法院诉前调解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以邀请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律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在调解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不局限申请人的诉求,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达到案结事了,社会和法律效果双赢之目的。  

3、合法性原则。
   
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背公序良俗。一是受理范围合法,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也不得侵害第三人合法权利。 

   4、保密性原则。

    诉前调解以解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从事调解的机关、组织、调解员,以及负责调解事务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

   5、高效、便捷、灵活原则。

   诉前调解的申请、受理、调解不拘一格,比诉讼便捷、灵活,一般当即受理,及时组织调解,提高当庭履行率。一旦调解破裂,不得延长时间,立即告知通过其他或司法途径实现救济目的,不能强调

   6、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诉前调解的宗旨。诉前调解原则上由矛盾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非诉调解组织受理并组织调解处理,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法官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五、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诉前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备执行效力。诉前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公证机关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