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要经过法院司法确认,才能具备与法院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8月26日,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今年《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
2011年7月1日,申请人汪涛驾驶陕GH0788号低速自卸货车在金石村道3KM 60M处与肖功明驾驶的鄂CGM906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肖功明受伤后,被送往平利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汪涛被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胡远兰(肖功明妻子)、肖珊珊(肖功明女儿)、肖高强(肖功明女儿)与汪涛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在平利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达成赔偿协议。由汪涛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二十一万元整,并履行完毕。2011年8月12日,双方又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平利县人民法院对这一人民调解协议书发出了首份司法确认书。
平利县人民法院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注重司法实践,体现了平利县人民法院在便民服务上的快捷、严谨。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