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浅谈诉前调解坚持党的领导重要性
作者:王得举  发布时间:2011-09-01 15:48:41 打印 字号: | |

诉前调解是中国特色调解制度,是进一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方针的重要举措,诉前调解涉及权力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等方方面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凝聚力量,诉前调解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诉前调解其本质就是人民调解,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根据诉前调解的特征,它要求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发挥群体力量,解决非诉讼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诉前调解是社会和谐的象征,若没有党的领导,既不可能发挥人民集体力量,也不可能有和谐社会,更谈不上经济发展,当然诉前调解也实现不了。

诉前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发展完善的,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颁布施行是诉前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诉前调解制度确立。2010828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施行和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720公布施行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1323公布自2011330施行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把诉前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中国特色诉前调解体系已形成。中国诉前调解体系的形成是党领导和高度重视的结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诉前调解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条规定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经党中央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是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的法律依据,可知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诉前调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人民当家做主是不可能自发实现,是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的。在中国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必将是四分五裂、一盘散沙。我们有过"文化大革命""踢开党委闹革命"的严重教训,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当代中国的一切,哪有人民当家做主,当然也不会有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工作发展了、搞好了,效果无限、作用巨大,首先极大缓解因案件激增给法院带来的审判和执行压力,而且又能节约大量的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排难解碍,推动科学发展。其次还能避免诉累,减少涉诉信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三能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党与人民群众血肉情感,使全体人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第四诉前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践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党的领导就等于没有组织保障和政治保障,要想把诉前调解工作发展好就等于纸上谈兵。

诉前调解主要力量是人民群众,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诉前调解也必须依法实施,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没有党的领导就等于失去了核心,国家就会陷于混乱动荡局面,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无从表现。实践证明诉前调解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凝聚各方面力量,才能把诉前调解工作规范好发展好。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