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载明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在通知宣判时,民二庭法官获悉原告因病住院行动不便,便决定在原告病房进行宣判。
一位病友激动地说:“法院在病房进行宣判,我是第一次经历,这种为当事人着想,体贴百姓疾苦,不嫌麻烦,灵活办案的方式,很有人情味。”平利法院法官干警“想当事人之所想,便民服务”的理念入脑入心,以实际行动赢得了群众的赞扬。
2011年,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载明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在通知宣判时,民二庭法官获悉原告因病住院行动不便,便决定在原告病房进行宣判。
一位病友激动地说:“法院在病房进行宣判,我是第一次经历,这种为当事人着想,体贴百姓疾苦,不嫌麻烦,灵活办案的方式,很有人情味。”平利法院法官干警“想当事人之所想,便民服务”的理念入脑入心,以实际行动赢得了群众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