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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应如何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作者:周诚  发布时间:2011-12-05 10:37:5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法院司法警察在押解犯人发生多起自杀、自残、脱逃、行凶等安全责任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我们在押解犯人安全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何加强押解犯人安全防范工作,已成为全体司法警察必须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一、认识加强押解犯人安全防范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押解犯人安全防范、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做好押解犯人安全防范工作,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政治稳定,事关法院声誉和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押解犯人安全工作的紧要性,切实增强加强押解犯人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准确把握安全事故的范围

押解犯人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犯罪嫌疑人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以撞墙、跳楼、割腕、自缢等方式实施的自杀、自伤、脱逃、行凶以及其他疾患引发的事故;二是指司法警察人员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司法警察实施的伤害。

三、分析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思想上不够重视,押解犯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个别干警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有的干警麻痹大意,认为多年都未发生过押解犯人安全事故,押解犯人事故离自己很遥远;有的干警心存侥幸,认为办案事故纯属偶然,自己不会碰上;有的干警缺乏纪律性和原则性,我行我素,认为防范反而束缚自己的手脚,影响效率,从而放松了对犯罪嫌疑人或案件当事人的安全防范,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是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不制定、不落实防范预案,在发生事故时无计可施,从而造成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特别是看审分离制度落实不够,看审不分现象普遍存在,在审讯过程中认为只要保证有两名人员在场就行了,没有专门的看管人员,边审边看,因此在审讯中,很容易忽略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的情绪变化、身体变化,从而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三是执法不严,严重违规办案。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认真执行看管、提押、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五是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看管工作存在严重疏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看管前没有对羁押室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四、防止全安事故的几条措施

(一)加强思想上的防范。一是要抓好对干警的安全意识教育,教育干警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筑牢思想防线,在押解犯人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松懈情绪;二是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摒弃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作风。

(二)落实防范机制,加大安全系数。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防范预案制度。每一起案件,都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预案,报经分管分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按预案执行。同是还必须明确预案责任人,负责监督预案执行情况,同时根据进展情况,提出预案修改意见。二是严格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切实担负起警戒、看管、押解等任务,保证审判工作的顺顺利进行。三是实行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主要负责安全防范工作。随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对司法警察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积极开展学习培训工作,既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业务培训,提高警务技能。

(四)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从强化综合素质、提高执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安全规范、文明执法专项检查,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