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案件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平利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刑事案件时间紧、案多人少的困难,对于过失犯罪、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从教育、挽救的立场出发,主动深入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在的社区、村组,走访当地群众,并通过向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调查了解,详细掌握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单独开辟法庭教育阶段,对症下药,治病救人。
在审理被告人冯某失火一案时,通过深入当地村组了解到冯某家庭经济困难,在失火后本人和家属积极到被害人家中赔礼道歉、尽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已获得了全部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后来又与村组干部一到促成被告人与未被赔偿的被害人达成了分期分批补苗补种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平利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冯某系过失犯罪,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审理被告人邓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通过向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组了解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邓某的妻子几年前就与之离婚,其上有年迈的母亲需要扶养、下有年幼的儿子需要照顾,因邓某被羁押,家庭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平利法院结合邓某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考虑到邓某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邓某适用缓刑。不仅挽救了被告人,也挽救了一个家庭。
通过试行社会调查制度,法官主动深入案发地,更能了解到事实的真相,了解社会需求,审慎司法,会更好地注重案件判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