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法院八仙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中注重调解程序的规范,以调解程序的完善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以调解程序的规范促成案件的调解,在庭前调解中,将自愿合法原则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八仙法庭调解37案,其中半数以上使用了庭前调解。面对庭前调解程序的不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并结合平利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创造性的将庭前调解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1、庭前调解程序开始之时,首先阐述:“原告XX与被告XX某某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调解。本案由审判员某某主持调解,书记员某某担任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该阐述让诉争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调解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2、在庭前调解程序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让当事人对调解中自己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告知告知当事人调解中诉讼权利和义务时会告知双方当事人你们双方为达成调解促成矛盾化解而承认的事实,如调解未成,本院在判决时不会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这样的告知也打消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一些顾虑。
3、在庭前调解程序的辩论阶段,可以让当事人的近亲属、亲朋好友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发言,也可以让旁听人员参与进行。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随时把握辩论的过程,对于不利于定纷止争的言论,调解主持人员给予制止。这样做使得调解的结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4、在庭前调解辩论结束后,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可以结合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评述,然后提出法庭的建议性意见。在法庭建议性意见上,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进行调解。这样的操作让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的调解不是无根之水,不是空穴来风。
通过规范庭前调解程序,使得一批疑难案件得到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规范庭前调解程序也是八仙人民法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维护“程序正义”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