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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事实 分清责任 主持调解 化解纠纷
——平利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三角债务案
作者:王得举  发布时间:2012-01-09 14:46: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诉前调解中心受理一起债务案,经平利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法官细心调查,耐心调解,化解了纠纷,最终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12月13日,康某持诉状来到立案大厅要求立案,诉称要求坤某偿还购买摩托车欠款4500元及利息500 元,立案审查人员告诉康某法院已成立了诉前调解中心,诉前调解解决民商事讼纠纷更便捷、更灵活、更高效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体现法院能动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康某非常高兴离开立案大厅来到诉前调解中心申请诉前调解,诉前调解中心当即受理,与坤某电话取得联系,谁知坤某接到电话,非常气愤的向法官诉说,“村委会拖欠我的劳务工资,我是债权人,怎么我反而成了债务人,还把我告上法庭。”

  经承办法官查明得知,坤某去年给长安镇某村修建活动室,应得劳务工资44万余元,村委会当时没有现金支付,约定坤某可以在康某经营的摩托车行赊欠摩托车,其款项抵作村委会应支付的劳务工资,坤某先后在康某经营的摩托车行赊欠摩托车6辆,计款4万余元。工程竣工,坤某与村委会结算,除支付的现金和摩托车款,还欠工程款23万余元。村委会在与康某结算坤某赊欠摩托车款后,下欠4500元,康某让坤某出具了现金欠条,康某多次催要无果,如实将坤某告上法庭,因而坤某由债权人就变成债务人了。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将法与情融会贯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法官主持,村委会、康某、坤某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坤某当庭支付摩托车欠款4500元,康某按每辆摩托车向坤某支付辛苦费200元;村委会在农历年内给坤某支付现金5万元,并承担债务利息,下欠款及利息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

  据统计,2011年,平利法院自成立诉前调解中心以来,共调解各类纠纷案件32件,极大的方便了群众诉讼,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较好效果。

  结束语:平利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要求全体法官尽最大可能把矛盾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当地,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