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审判工作中调解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本应为息诉止纷的最优结案方式,在目前追求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调解率成为各级部门对一个法院、一名法官的主要评价标准。这种考核结果只反映出一个法院,一个庭室乃至一个法官的调解率是怎样的,而不论其客观情况的差异。这种考核制度造就了法官一个共同理念:调解是民商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只要能调解结案,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不管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因此,判断法官业务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这个法官的调解率是多少,最终形成“结案未了案”的现象,造成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轻视和不信任,从而出现了大量的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履行和不愿履行义务的现象,客观上加剧了法院执行难。
二、树立将审判延伸至执行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了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执行工作举步为艰,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的公信力,不仅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难点,而且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法院目前实行的是审执分离的制度,因目前法院的量化考核机制间接形成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审理不管执行,造成审理与执行的脱节,不能合理有效的发挥司法资源,所以我觉得法院可以调整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每位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树立起“将审判延伸至执行”的工作理念。(一)在立案阶段依法向当事人讲法释理,交代诉讼和执行风险及依法享有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权利,取得财产保全良机。(二)在审理阶段要把调解理念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建立诉前引导、庭前劝调、庭中精调、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案后回访的制度,同时运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如果在审理阶段当事人没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或存在误识,而最终裁判结果对其不利,那么不满情绪就会延伸到执行阶段,拒不执行、阻挠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行为就难以避免,执行就有难以承受之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曾说:“执行难问题不解决,轻而言之,将损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会使多年来的民事审判改革成果付之东流;重而言之,则将危害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摧毁社会信用制度,给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事业蒙上一层阴影。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更容易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将调解延伸至案后,努力提高自动履行率,缓解执行压力。
调解的目的是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审判人员应通过正确细致地开导,使当事人思想彻底疏通,认识到其“官司到底”了,促使其服判息诉,自动履行义务,强化随案自动履行,真正达到当事人息诉罢访,达到共享和谐,从而减轻执行压力。
四、强化司法审判的延伸、服务功能,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审判人员要围绕“平安”建设,强化维稳职能,树立维护稳定为首要责任的工作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调解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建立调解激励机制,增强调解效果,促进社会和谐。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注重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职能互补机制,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作用,从源头上减轻执行压力。
通过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审判工作新的切入点,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法院的审判工作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