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平利县法院老县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两企业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化解了两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了企业发展,取得了较好效果。
原告平利县某矿产有限公司自2006年就开始与被告平利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晶石矿石买卖,双方买卖持续到2010年4月止。2010年8月25日,原、被告经过对账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对账说明一份,对账说明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6007.05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盛怒之下原告亦中断了给被告继续供货,并将平利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老县法庭立案受理后,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的良好效果,法官立即主动与双方企业负责人联系,当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货款本金没有异议,只是对利息部分存在异议时,承办法官抓住这一调解突破口,制定多套调解方案,并不辞劳苦多次深入双方公司,耐心细致与原被告两公司交流法律和情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主审法官不懈的努力,矛盾双方权衡利弊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亦自愿放弃了欠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都表示十分满意,最终握手言和,并愿意以后继续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平利县法院老县人民法庭在服务辖区企业过程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大局、服务企业的作用,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切实优化企业投资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有力的推动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