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平利法院庭前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快速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于2010年9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双方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发生分歧,被告于2011年9月将原告先期给付的9万元房屋款退还给了原告。后双方因违约金给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12年3月诉至本院。承办本案的法官通过多方了解后认为双方的争议在于沟通不畅,加上被告本身长年在外务工,一直不能面对面合理沟通,造成矛盾日益激化。基于以上的分析后,办案法官遂通知被告,自己不能当庭可以请代理人,并告知了其逃避诉讼可能造成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结果。被告听取了办案法官的意见后,委托了代理人参与诉讼。4月16日,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自己所要承担的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称法院为民司法理念落到了实处。
本案的处理其社会效果在于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而本案得以快速调解结案反映出人民法院为民服务、为民司法的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