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平利法院成功调解了三起返还原物纠纷,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11月平利县粮食企业改制,改制后新成立了平利县女娲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仍留有部分待处置资产,包括本案争议的原老县粮管所的锦屏粮站。该粮站资产明确产权为国有,由县女娲公司租用。在租用自主经营期间,原锦屏粮站负责人王某未经上级部门许可,擅自将该粮站部分房屋及场地转租他人,同时自己占用房屋开办餐馆。2010年1月经县政府批准,拟对原老县粮管所的锦屏粮站进行公开拍卖,国有资产局在老县镇张贴公告,并在平利县电视台自2010年1月27日至2月2日播放拍卖公告,后依照规定拍卖该房屋并成交。原告女娲粮油供销有限公司与平利县粮食局、国资局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后,经原告多次要求,但被告及租赁户拒不腾出房屋,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将所占房屋返还给原告。
该案性质较为特殊,属于改制期间遗留问题,如处理不当极易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为了从根本上处理好本起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办案法官多方联系,与县国资局、粮食局进行沟通,通过进行座谈、疏导等形式,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及租赁户全部搬离占用的房屋,并进行了现场交接,为这件争议多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