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平利法院八仙法庭快速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一天时间,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谢某向原告罗某当场支付4000元购车款(当庭履行),原告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罗某系陕西省镇坪县人,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谢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车辆作价838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给付原告现金79800元,剩余的4000元双方约定半个月内给付。后原告罗某多次向被告谢某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欠款。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及原告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800元。
承办法官在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后,到正阳镇泗水坪村现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一方面明确告知被告谢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背了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罗某的合法权益,理应偿还所欠款项。另一方面希望原告能够充分体谅被告资金周转不便的难处,适当考虑被告的困难。背靠背调解有了初步成效后,主审法官立刻把握调解时机,当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法官通过摆事实、讲法理,并建议双方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被告终于承认自己违背诚信原则、无故拖欠购车款的违约之处。原告罗某说:“法官为我们的事情释法明理,我打官司就是为顺口气,既然被告当庭履行了,那我也做出让步,可以放弃误工费、交通费等”。于是,原、被告二人冰释前嫌,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困扰原告的纠纷在一日之内得到了完满解决。当原告拿到当庭履行的案件款时,激动的说:“今天用了一天的时间把纠纷解决了,人民法庭的办案效率真是高。”
该案的快速调处,是平利法院在“转变作风年”活动中,以最大程度的提高办案效率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