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利县法院受理了两起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工商行政处罚案。经过审查,平利法院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为规范工商管理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平利县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余某某在其开办的商店销售已过保质期的“娃哈哈”牌AD钙奶及“超级福满多”油泼辣子酸汤面、陈某某在其商店内销售已过保质期的“斯美特”麻辣牛肉面、“娃哈哈”AD钙奶、“白象”酸辣牛肉面、“隆达旺”糖姜片,工商局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余某某、陈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了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陈述和申辩。工商局即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处罚人余某某、陈某某分别作出了平工商处字(2011)305、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罚款2000元,限余某某、陈某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给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平利县工商局向平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处罚人余某某、陈某某予以强制执行。
平利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查认为:被处罚人余某某、陈某某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八)项的规定,平利县工商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七)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实体法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准予对平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工商处字(2011)305、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从事食品销售的商家在满足人们需求、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平利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对这两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快立、快裁,为平利县的食品安全整治提供了法律支持,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