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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止纷争 当庭履行化矛盾
作者:贾晓航  发布时间:2012-08-16 15:49:54 打印 字号: | |
当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8月13日,平利法院民一庭运用庭前调解手段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义务,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2011年11月24日19时30分,被告贺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利县客运站驶往长安镇方向,当车辆行至平安公路15km 695m处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吕某撞倒,造成原告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54天,医疗费全部由被告支付。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当了解到被告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且在家务农,平时做些临工以补贴家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支付原告医疗费已倾其所有,家庭已十分贫寒。在被告及其叔父表示愿意调解,且其叔父帮其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原告庭前调解。通过法官深入细致的工作,原告放弃部分诉求,双方达成赔偿8.5万元的协议。且当庭支付5万元。当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深情而激动地说:“谢谢法官”时,也赢得了社会的认同,取得了良好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这种快洁、人情化的调解,很好的诠释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理念。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