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原告张某当庭拿到赔偿款,使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成功调解的基础上,顺利执行,有力的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2月28日,被告马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平利县三阳镇驶往安康市汉滨区田坝镇方向,行至三阳镇楠家垭村王家湾时,将同向行走的原告张某撞倒,造成原告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某将原告张某送至平利县三阳镇卫生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右尺骨近端骨折。出院时原、被告达成协议,在被告承担全部医疗费的基础上,被告再给原告补偿5000元。2012年6月10日原告感到头痛无比,到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1、双侧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侧尺骨上段骨折。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11542元。2012年7月10日,原告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属九级。2012年7月24日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1016.6元。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详细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下三点:1、本案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报警。2、被告马某的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通强制险。3、被告马某申请重新鉴定。基于这三点承办法官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问题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情、理、法的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以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第二次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000元而达成协议。并限于2012年9月18日,被告马某一次性付清。调解书送达后,原告多次与承办人员联系,担心不能拿到钱,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和被告联系,最终在办案人员的用心执行下,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而原告也在当天领取了全部的标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