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平利法院针对某中学发生的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向该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对学校加强教育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三项建议和意见,学校对此非常欢迎并衷心感谢,表示在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思和整改后,将结果反馈至法院。
2012年4月14日,平利县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张某(女,15周岁)与王某(女、15周岁)、校外人员李某(女,17周岁)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和李某遂纠集校外人员高某(女、16周岁)、陈某(女、17周岁),在放学后于校门口截住张某,将张某挟持至附近一在建民房内,四人轮番以扇耳光、踢打等方式将张某打伤。事发后,张某的父亲向平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伤愈后,向平利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李某、高某、陈某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四万五千余元。
鉴于张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且张某寄宿校内,王某父母离异系留守子女,学校在教育、管理以及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疏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了三项司法建议:
一、学校除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外,还应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教育学生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杜绝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在学生中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二、学校应在管理职责范围内,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安全。对于寄宿制学生,因其课余时间居住校内,脱离家长监管,学校担任着准监护人的角色,应加强对学生的保护和管理,对学生间的矛盾勤排查、早发现、速化解,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不安全事件,切实有效地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的校园氛围。
三、对于家庭情况特殊的留守子女学生,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和呵护,在生活、学习、情感、思想上多与学生沟通,掌握其成长状况、心理动态,帮助其健康成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正确的价值观念。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社会各界均负有责任。人民法院发扬能动司法精神,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彰显了对青少年的保护和关爱。